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诉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机制。

此项特别程序中应当注意下列主要法律规则:

第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不是启动担保物权诉讼的前置条件。

债权人既有权直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效力以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由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实质性异议而另行启动诉讼机制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应正确确定地域管辖及申请权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有权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同时,有权启动该特别程序的主体既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也包括担保债务人或担保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应准确适用案由及合理确定申请请求。

该类非诉程序之案由应确定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

其申请事项应直接请求法院保护其所享有的对抵押权实现的权利,作出准予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裁定,而无需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

申请人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表述中,应注意将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清晰界别,包括债权本金数额、利息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必须清晰地表明,申请人有权在抵押物变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国土资源部门对司法审查程序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法院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抵押登记材料;

有权核查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物权属状况,包括抵押物宗地的准确地理位置、面积、宗地证号、权属性质、核准用途等信息状况;

有权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实地核查土地利用现状等。

第五,司法审查范围。

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

提交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以及关于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法院应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一并审查,但前提是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该特别程序案之审查结论:

一是经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申请执行;

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因此,裁定主文不对有关合同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作出认定结论。

以上就是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的相关解释。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如何判断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和实质性异议的证据标准如何判断的争议。

一般关于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可以参考是否具有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或者是否有事实证据的判断。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0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4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3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车须不是进行担保物权诉讼的前提,相关人员可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来保障自身的担保物权。同时在进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时需要注意地域管辖的范围。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适用特别程序的程序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近我打算转行去做担保,但是相关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楚,我想了解一下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该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一、 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的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由之前的诉讼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非诉模式,程序大为简化、时间大为缩短、成本大为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也将主要探讨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模式。
(一)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最重要的体现是在《物权法》之中,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早有规定,但因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现。
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据。
至此,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程序法和
实体法做到了有效衔接。

(三)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个别地方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诸如浙江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但是,从现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判例,显然,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此类案件的涌现,也会有更多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的出台,甚至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 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虽然我国法律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方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担保物权人究竟该如何操作、应该注意什么才能更好地利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呢?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研读相关学术文章,特别是通过对比分析大量的司法判例,认为担保物权人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辖问题
在以往司法实务中,鲜有在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特别程序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之情形。但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许多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而提出管辖异议。
笔者认为,
首先,新民诉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
其次,管辖异议不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无须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上诉程序。著名民诉法学家李浩教授指出,新民诉法修订后,管辖异议条款由原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中的第三十八条,移到了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因此,可以认为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而实现担保物权并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中没有被告,管辖异议条款无从适用。再次,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在管辖裁定和上诉移送程序上耗费大量时间,才能体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便捷高效处理的立法本意,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管辖异议权被滥用。如果存在法院争管辖的情况,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 当事人范围问题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申请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范围的界定关乎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此类案件立案审查与审理中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对于申请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表述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但是,对于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抵押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此外,依照《合同法》第 286 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被申请人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当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与其直接对应的主体,如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应无异议;当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作为被申请人也无异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是,担保财产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如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人、担保财产的占有人等等。
对于上述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但是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当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时,抵押人和债务人又不一致时,被申请人也仅仅只是抵押人。笔者认为,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就是为了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如果把担保财产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列为被申请人,虽然有助于理清不同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冲突,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就违背了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初衷,并且这很可能会涉及众多不同的法律关系,极大的增加了审理难度,甚至有可能被迫回到实体审查的道路上。笔者认为,对于担保财产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这些人完全可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需要在实行担保物权案件中一并解决。

(三) 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关于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直接后果就是有两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学术界关于“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尚有争议,主要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其中,两要件说认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包括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三要件说则认为包括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以及担保物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四要件说认为包括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以及债务未受清偿非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
笔者认为,对于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符合法律规定”的含义。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物权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甚至包括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考虑应用两分法审视“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具体包括成就要件和阻却要件。只有在同时具备成就要件和不具备阻却要件的条件下才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学理文章以及分析大量现实案例后总结如下:
成就要件就是指主债权、担保物权合法存在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要件,主要包括: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阻却要件就是指能够阻止担保物权正常实行的条件以及能够排斥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
1、担保物权的实行受到特别限制,比如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上存在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等;
2、出现实体争议的情况,诸如对于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的范围和数额等直接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事实存在争议等,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关于申请费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用。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用。因此,采用特别程序,对于减少债权人的诉讼费用是有极大的益处的。

鉴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简洁高效、费用低廉,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应该积极重视这一实现债权的新途径、新方法,将以前大量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纠纷尽可能通过这一特别程序来处理,以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理流程,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条件。在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
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实现担保物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管辖问题
《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提出申请。
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如《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3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是做生意的 虽然平时也签订一些买卖合同 但是想问一下特定物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特定物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受权代表:(签字)______受权代表:(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地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有哪些
三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应为留置权人、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留置权人优先的情况下,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清偿顺序由登记时间和财产交付时间决定,如果先申请房地产抵押,则抵押登记也已办理,抵押权人享有质权人的优先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最近我的好朋友找了一份工作,需要签一份合同,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物业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原则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物业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物业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业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物业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指物业租赁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代价。
(3)物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物业租赁合同。
(4)物业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物业租赁双方约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来形成书面合同。
(5)物业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物业租赁合同签订的原则
1.自愿互利的原则
物业租赁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没有来自他人的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凡是不符合实际情况或采取胁迫、欺骗手段达到的租约或租约以外的其他协议事项,法律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2.公平合理的原则
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包括租金的确定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而定。
3.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就是说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满足承租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又要保证出租人的利益,顺利实现物业的价值和效益。
4.合法的原则
物业租赁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只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物业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