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1、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3、设问否定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
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
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4、借言辩驳法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
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5、引申归谬法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
辩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书写辩护书时,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就可以,并且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以无罪或者是减轻处罚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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