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假想防卫能否故意犯罪依据有关的法律原理,假想防卫只要自己的行为造成直接的伤害就是故意犯罪,“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二,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三,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
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律上会有不少的难度,毕竟有关的环节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审核,因此自己需要学会进行充分的调查,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需要积极的遵循有关的条例,进而维护在合理的区间,不过时间的消耗是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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