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结婚登记预约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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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江苏省结婚登记预约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江苏省结婚登记预约规定是什么?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反正只要是本国公民要办结婚证,那么就带上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然后到其中双方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的婚姻管理部门去登记办理就行。

在登记办理的现场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填写一个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说明书,然后双方还要带上自己的彩色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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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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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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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齐抓共管,建立规范收养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做到依法收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辖区内公民收养的管理,及时提醒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发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发现遗弃婴(儿)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应送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对遗弃亲生子女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及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助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已办理助养手续的弃婴(儿)在入托、入学时,凭《助养协议》和助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享受助养人户籍所在地其他儿童享有的同等待遇。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凡发现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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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
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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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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