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帮信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那么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进行正常的商业、技术行为,主观上不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信罪;
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在进行正常的日常行为或者商业行为,即使客观上嫌疑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明知,从而不构成“帮信罪”。
(2)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但不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
嫌疑人明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构成帮信罪。若嫌疑人不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帮信罪。
(3) 帮助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未达到处罚标准,不构成犯罪。
(4)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查清,仅帮助行为亦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成立的条件是上游犯罪已经基本查清属于犯罪行为,作为下游行为的帮助行为才构成“帮信罪”。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尚未查证属实,则下游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5)没有实施帮助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
(6)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起诉。
(7)虽存在出借银行卡行为,但相关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未核实清楚,依法对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9)嫌疑人在犯罪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少数恶性案件承担刑事责任
(10)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对其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定罪的证据、事实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形的;属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11)已经构成犯罪,但存在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2)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可以决定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3)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虽已经构成帮信罪,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相应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注: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人,且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重新提起公诉。
二、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构成帮信罪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帮信罪”构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明知上游人员存在犯罪行为。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会辩解:自己并不知道上游人员是在从事犯罪行为,不是明知。
2、有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
3、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行为人实施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任何公民、单位,若是明知他人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等的犯罪行为,依旧为其提供帮助,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帮信罪。检察院在审查帮信案件之后,若是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有可能会退回重新侦查,对于二次退侦依旧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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