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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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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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老婆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老婆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

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

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1、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

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

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

法律对女性进行了倾斜保护,理由在于:

一是体现法律的公平的正义,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三是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

4、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

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人都需要严格的执行,生育的权利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具体的权利需要法律来约定,这也是需要来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权的。

新的《民法典》的修订就是对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权的内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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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
老婆私自流产是不侵犯生育权的。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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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流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老婆私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予以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在关于生育的问题上,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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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那么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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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流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老婆私自流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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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怎么处理,侵犯隐私权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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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了他人的日记应当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到处传播他人的日记秘密,宣传:“A想当明星。”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应当有侵犯A的名誉权。但考虑到小学生年龄问题,这个应当酌情处理。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适用关于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可实际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有着各自不同的含义:一般说来,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享有利益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者有时会发生重合,比如对他人隐私的利用或公开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二者都会发生重合,尤其是当侵犯了隐私权但并未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影响时,法律是否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可列举的权利,既然法律无列举,自然就不应当给予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不胜枚举的权利,就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受害人给予救济。我国立法基本承袭大陆法系,将隐私视为人格利益。但是,“隐私”尚未进入“权利”的立法层面,换言之,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至今没有将“隐私”上升到“权利”的高度,仅将“隐私”作为一种被保护的利益,以保护名誉权的名义对侵害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
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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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打胎侵犯老公的生育权吗?
老婆私自打胎是不侵犯老公的生育权的。在我国的夫妻人身权利义务中,生育权的权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否则就是对女方基本人权的漠视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滥,使男方的生育权凌驾于女方的基本权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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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了他人的日记应当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到处传播他人的日记秘密,宣传:“A想当明星。”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应当有侵犯A的名誉权。但考虑到小学生年龄问题,这个应当酌情处理。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适用关于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可实际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有着各自不同的含义:一般说来,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享有利益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者有时会发生重合,比如对他人隐私的利用或公开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二者都会发生重合,尤其是当侵犯了隐私权但并未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影响时,法律是否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可列举的权利,既然法律无列举,自然就不应当给予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不胜枚举的权利,就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受害人给予救济。我国立法基本承袭大陆法系,将隐私视为人格利益。但是,“隐私”尚未进入“权利”的立法层面,换言之,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至今没有将“隐私”上升到“权利”的高度,仅将“隐私”作为一种被保护的利益,以保护名誉权的名义对侵害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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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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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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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打胎侵犯老公的生育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老婆私自打胎侵犯老公的生育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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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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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 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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