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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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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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交易中,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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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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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契约义务的内容包括?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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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
缔约过失概念的内容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因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而违背其依据,从而异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民事责任和民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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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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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书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内财产约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首先确认婚内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根据《婚姻法》第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也属于婚内财产,但是只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
2、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普遍,但也并非鲜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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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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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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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
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什么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
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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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行为包括哪些?
缔约过失的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除此之外,如果在签订合同当中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是提供一些虚假的情况,也是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最后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是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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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行为都包括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行为都包括什么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行为都有哪些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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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哪些内容?
通过《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失业保险基金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项内容,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这几项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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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有两种常见的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即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订立于结婚登记之前,生效于结婚登记之时;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即夫妻财产约定。主要内容有以下:
(1)约定双方的基本情况;
(2)双方进行约定的原因;
(3)所约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具体状况(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坐落等);
(4)现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及未来所得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原则;
(5)现有债务的承担以及未来发生债务的承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处分及财产孳息归属。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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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5、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提讼。 有关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河约定违约金之分。 违约金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依其功能划分,违约金可分为两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从违约金的产生形式上来看,违约金又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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