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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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发现债权人死亡了的,只要双方的债务未清,那么欠下的债都不能一笔勾销。

并且,债权人死亡后,这笔债将交由其继承人追偿。

而债权人哥哥能不能来讨债,首先看其是否属于合适的继承人。

按规定债权人的继承人按照以下办法确认:

1、债权人死亡后即开始继承,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债权人死亡前订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有明确债权遗嘱继承人的,即给该继承人;

3、债权人生前将债权赠与他人的,那么就按现有遗赠扶养协议,确定最终的债权继承人。

但继承人要是出现以下情况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故意杀害了债权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债权人其他的继承人的;

3、遗弃债权人的,或者虐待债权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发现债权人哥哥来追债时,如果对方属于上述合格的继承人的话,那么债务人需要按约定还款。

不过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即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因为债权人哥哥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债务人主动还款时,得确认对方的继承人,最好是直接找对债权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还钱,否则的话,等到还钱给对方的兄弟后,可能会因为不是合适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又来追偿的话,将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不过,不管接下来继承人引起怎样的遗产纠纷,债务人除了负担还款责任之外,不会被卷入继承人纠纷中。

但是,一旦未按约定还钱,那么债权人的继承人,包括债权人哥哥,都可以随时起诉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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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债权人死亡了的,只要双方的债务未清,那么欠下的债都不能一笔勾销。并且,债权人死亡后,这笔债将交由其继承人追偿。而债权人哥哥能不能来讨债,首先看其是否属于合适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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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失踪人的财产不能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失踪人一直下落不明,其个人财产、债权债务及婚姻关系等难以得到正确处理,那么就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可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gt;若干问题意见》
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这一规定,失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根据一定法律条件依法对失踪人推定其为死亡,那么有可能发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按照他的请求返还原财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目前你嫂子和她的孩子还不能继承你哥哥的财产。只有向人民提出申请并由依法作出你哥哥的死亡宣告后,才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财产。而且,如果你哥哥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取得他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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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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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果当事人失踪了,继承人要怎样得到继承权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规定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  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开具的当事人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再凭继承公证书可以办理遗产的继承过户。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父亲失踪子女能代位继承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父亲失踪子女能代位继承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亲失踪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人吗
父亲失踪,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如果失踪人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了,才可以代位继承。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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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失踪其子女有权继承吗
若继承人去世,子女是否能继承取决于继承方式。如有有效遗嘱,仅遗嘱指定的人可继承,子女不一定能继承。如有遗产抚养协议,按协议处理。否则,按法定继承,子女平等继承权,可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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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失踪女儿有继承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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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踪女儿有权利继承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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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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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踪女儿的权利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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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失踪其子女有权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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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失踪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父亲失踪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父亲失踪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不能。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父亲失踪多少年后, 女儿有继承的权力?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父亲失踪,女儿有继承房产权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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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失踪多久后可以申请其为失踪人
在自然人连续失联超过两年,无论平时还是战时(以战争结束或官方确认失踪日为准),相关人士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失踪期满后,失踪者的财产无人管理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自愿者有权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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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母亲失踪多少年后女儿有继承的权力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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