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房屋合同如何判定合同不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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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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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我国的房屋合同如何判定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的房屋合同如何判定合同不成立?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

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

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

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1)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

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4、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

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

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

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5、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条款没有订立或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如一律确认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此采用相对不保护原则,即在承认必要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区别主要体现在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的合同速成书面的协议。

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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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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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可作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按规定,中国自然人不同于外国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专家认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份投资者期望以自然人为中方投资者。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限制的政策,大量吸引了华人、华侨、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意见》中规定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主体。特点
2:放宽外国(地区)投资者范围按现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应当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外国(地区)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不属于商事主体,不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这类组织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对促进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大有裨益。《意见》放开限制,准予其投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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