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
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民法典》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
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
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
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民法典》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
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承租人不交付租金的情况。
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自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之日起,如出租人在一年内不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则一年后,出租人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不再对出租人的债权给予强制保护,出租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出租人只能自己向承租人主张。
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提前退租,属于违约,出租人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迁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迁出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有的部分承租人,特别是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由于生意不好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一走了之,走时房屋内还有部分遗留物品,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的去向,也无法到法院起诉。
这时,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自行将房屋收回,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将屋内物品一一登记存放。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之后那么此合同就会生效,依法的受到法律保护,不管之后什么时间违约只要在合同期内,那么都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方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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