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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的产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的同时确认租赁负债,不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要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它等于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通常分别在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四条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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