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最多的是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
作为有车的业主在选择住宅时,要考虑有地方停车而且要安全。
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在规划设计时也都有统一的车位或车库。
业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或车库,就应视为将车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保障其安全。
如发生被盗,作为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作为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已尽到了一个善良服务人的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
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
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
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
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
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2、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情形的举证责任。
这类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
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而作为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应当不超出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情况。
所以发生业主在居家内被伤害、财物被盗被劫,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
(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
(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
业主居家内发生被盗,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承担责任,通过诉讼是很难获得胜赔偿的,已知的案例也是如此。
其一,物业公司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是不难的,而业主反过来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其二,业主要证明被盗财物的种类、具体数量也是一件很难的事。
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情形的举证责任。
这类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
作为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应当不超出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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