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物业服务纠纷常常会涉及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
该物业使用人虽不是业主,但其居住生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也应当受到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纠纷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因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由此,因业主房屋的承祖人、借用人等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
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的签订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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