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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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孩子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当钱存入孩子名下时钱已经属于孩子的财产了。离婚时孩子的财产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抚养孩子的那方代为保管。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孩子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当钱存入孩子名下时钱已经属于孩子的财产了。离婚时孩子的财产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抚养孩子的那方代为保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时抵押了的财产能分割吗?

这种情况很多,最常见的是家庭买房子都是按揭买的,银行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然后离婚时房子按揭还没还完,要分割房子,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物权法只是规定抵押财产在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能转让,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有的抵押财产,系抵押财产的分割而非抵押财产的转让,其不会导致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且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不会因抵押财产的分割而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及其实现,故不适用上述规定,即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为由,认定分割协议无效。

同时,向银行按揭买房的情形,法院通常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亦会判决由其承担债务的归还责任。

不动产的分割,通常是有一方获得房子,另外获得金钱补偿。如果先前房子就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个过程就不需要再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首先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登记部门亦会告知当事人只有取消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后方可过户。那么此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有两个办法:

第一、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抵押登记;

第二、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

对准备离婚的夫妻,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协议或是约定,原则是每人一半。适当照顾带孩子的。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出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可以少分。如果没有这种情况,一般是均分,适当照顾付出多的一方。所以,准备离婚的夫妻,首先确定共同财产范围,然后确定双方有无过错,最后确定谁对家庭付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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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该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关系等原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即行为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且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卖,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卖等。这里的处分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即财产权利的流转或设置,如财产的转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
二、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一般有四个要件:一是误解是因受害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并不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是由于受害方自己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的。二是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和规格等的错误认识是重大误解。三是误解与受害人真实意思相悖,能造成较大损失。四是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内容有因果关系。
(二)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订立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一方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而另一方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或蒙受了重大损失。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缺乏经验订立了合同。
(三)欺诈、胁迫。因欺诈、胁迫而使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四)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订立对其不利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处境。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了对方的危难处境。即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并利用这种危难和对方所处的劣势,故意提出不利条件,以迫使对方屈服。三是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条件订立合同,这种接受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四是一方当事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归于无效。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为撤销权人;在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中,误解人为撤销权人;在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处于危难处境的人是撤销权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的人为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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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自首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等等。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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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投资的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
(2)实物实物投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投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投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投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投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投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投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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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物实物投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投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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