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名下的车辆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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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则在离婚的时候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分割。2、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车辆归谁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则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女方名下的车辆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车子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车子在女方名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分割。

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之后买的车,即使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车辆归谁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1、关于机动车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便会按双方一致的意思来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车归女方,女方需要给男方车子现在价值的一半的现金;如果女方放弃车子,男方要补给女方车子现在价值的一半的现金。

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为了便于后期执行法院通常倾向将车辆判给车辆登记方,但这并非绝对,若直接抚养子女方确实需要车辆,法院仍可能考虑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若双方均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按照车辆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此外,夫妻共有车辆尚有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则判决时一般会在扣除未给付贷款的基础上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偿还。

要认定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系根据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予以区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对车辆等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车辆的产权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若车辆由一方出资并于婚前交付的,该车辆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并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双方对于该车辆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婚后购置车辆的,在无特殊约定时,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若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车辆,即使在婚后才取得车辆所有权的,也当视为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转换,车辆仍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后购买的车辆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属于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是个人财产的,就需要进行证据,证明车辆是由一方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夫妻共同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平均分配。有约定按约定内容处理,无约定按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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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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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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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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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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