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订房子的定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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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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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售楼部订房子的定金不一定能退,要想让对方退还定金,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支付了定金的房屋购买者,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定金退还条件的证据,那么房屋的售卖方通常并不会退还定金。
售楼部订房子的定金能退吗?

一、售楼部订房子的定金能退吗?

1、售楼部订房子的定金不一定能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可以退回定金的情形

(1)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购买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子对于购房者来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能证明房子是属于自己的,那自己随时都有可能失去房子。大家在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定金的。

(2)按定金协议约定来退:购房者在交购房定金的时候一定要签定金协议,并注意定金协议中的内容,买卖双方千万不要制作一个口头承诺就行。定金协议中对于退定金的条件有约定的话,只要情况符合退定金的条款,都可依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让开发商退定金。比如将一些政策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则可以退定金。

(3)房子被抵押:有些开发商会因为自身资金周边不开,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在房子还存在抵押的情况下,购房这如果交了定金那么此时是可以退定金的,如果对方不同意,有足够的理由要求退定金,那么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4)房子验收不合格: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之前,房子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果房子验收不合格,达不到交房的标准,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即便交了定金,也可以退定金的。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遇到房子不达标这种情况,要注意去了解房子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会影响以后居住的这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的话,那这样的房子一定不能够买。

二、定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定金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从属性、实践性等。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房屋的购买方将定金交付给房屋的售卖方时成立,由于定金在支付后不一定可以要回来,故此在支付之前,最好是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之后,再作出是否支付定金的决定。如果想要让对方将定金退还给自己,需要拿出相关证明自己有资格要回定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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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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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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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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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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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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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售楼部按揭房子,因售楼部的那个销售人员是我老婆的邻居,想着是熟人就完全信任他,开始他说首付交四成,我们说四成确实交不起,他说没事三成也行,剩下的他想办法,所以当时总共交了两万的预付金,我们约定好月底左右签合同,到签合同时突然变卦要交四成,三成不行。而且中途也没给我们说必须要四成了,现在收条那些东西开发商都收走了,我们手里没有一点证据,想着是熟人也没有录音之类,现在预付金也不愿意退给我们,他还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说过交三成的话,说叫我们拿出他说三成的证据,如果当时谈首付成数没谈一致的话我们根本不会交预付金,待我们把剩余的首付带过来时又突然变卦要四成了,所以现在房子也不得不退,这算是开发商单方面违约还是我们违约?按法律程序这钱能不能退还呢?
[律师回复] 被告拒绝签收传票,可以留置送达传票,法院不会以被告拒收传票要求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那还打什么民事官司,也就不会存在民事诉讼法。rn《婚姻法》规定:rn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n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n《民事诉讼法》规定:rn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rn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n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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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律师回复]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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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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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
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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