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子离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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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赠予给夫妻的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协商分割,如果为其中一方所有的财产,就视为是个人的财产,离婚时这部分的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进行分割也是可以的。
父母买房子离婚怎么办?

一、父母买房离婚怎么办?

若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则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若确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那么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若是和父母按份共有,那么就只对夫妻共有部分分割;若确定是对子女一方的借贷则该房为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若是对双方借贷,子女离婚需对债务共同承担。父母出资买房给子女,离婚应明确房产的性质。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父母买的房子但是给子女进行居住的,在离婚的时候应首先明确房产的性质。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就需要就房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协商,确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的那么视为个部分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涉及到分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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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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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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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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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证费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证明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关于撤回申请
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地方具体标准的制定
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二、公证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要求作出裁判。
三、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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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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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2,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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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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