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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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不构成犯罪的,滥用职权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对于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什么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什么罪?

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滥用职权涉嫌犯罪开庭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综上,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的滥用职权主要是针对在公司有管理职能的这部分高管或者公司股东等,普通的劳动者本身就不具有管理职能,自然也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说法。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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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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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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