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什么意思??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意思是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从轻处罚,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有一定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只是比较弱。其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是什么?
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被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等。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