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姐弟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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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屋姐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因为发生了拆迁合同发生一系列的纠纷,需要根据纠纷的内容来确定最终的处理的方式。比如说姐弟之间发生的纠纷,那么是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房屋姐弟纠纷怎么处理?

一、拆迁房屋姐弟纠纷怎么处理?

拆迁房屋姐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1、协商。

纠纷当事人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2、调解。

由第三方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

3、仲裁。

纠纷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4、民事诉讼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予以裁判。

二、房屋拆迁后家庭纠纷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

从调解开始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允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2、真实、合法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时,一方面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真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另一方面,又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调解纠纷的标准和尺度,以便使民间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费?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在当代的社会,拆迁房屋涉及到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比如说姐姐和弟弟之间关于拆迁安置款项的分配,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民事诉讼的。当然了,如果说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仲裁的协议,也是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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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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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兄弟姐妹有纠纷怎么办
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准备好诉讼状到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起诉,因为拆迁造成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的,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下文将详细介绍房屋拆迁兄弟姐妹有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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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兄弟姐妹有纠纷怎么办?
拆迁兄弟姐妹有纠纷怎么办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或者是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着解决纠纷最好,不能和解的话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民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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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就是在前两年的时候结婚了,然后我的姐姐和我的姐夫买了一块地皮,现在就是我姐姐他们的房子就需要拆迁了,我们就想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如果拆迁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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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后遇拆迁合同可否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遇到拆迁时,买房和卖方之间也可以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依照合同内容起诉。但前提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在生活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买卖双方已经就房屋的买卖达成了协议,在还未到约定的过户时间的时候,房子面临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利益发生了纠纷。
那么这样的问题出现了,应当如何解决呢?具体分为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以及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
买卖双方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署,房款已经交齐,并且卖家已交房,卖方与相关部门也签署了补偿协议,但是未到约定的过户之日。此时买家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这个问题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的法理,买方此时可以起诉卖方返还拆迁补偿利益,如果卖方还未和相关部门签署补偿协议,此时买房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律师函,做一些相关的调查。

二,如果买卖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卖方拖延过户,法院一般会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
如果是买卖双方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
这种情况下也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买方为城镇户口,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此时因为买方实际上不具有购买资格,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认定此买卖合同无效,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拆迁利益。

二,买卖双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小产权房,这个问题目前也是法律上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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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兄弟姐妹间如何分配
可以协商均等分割。房屋拆迁款可以协商确定分配的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关于房屋拆迁兄弟姐妹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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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兄弟房屋拆迁纠纷委托律师一般多少钱
[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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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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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的户口迁到弟弟的户口上,姐姐的户口能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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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当事人想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当事人的户籍,当事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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