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诈骗案件若是发生在南京,那么可能需要收取的律师费金额为1000到20000元,具体的律师费金额,结合以下标准确定:
(1)简单案件
①侦查阶段1000-8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③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2、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的数额不大会构成犯罪吗?
1、集资诈骗的数额不大不会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只有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实施集资行为,且在实施集资行为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用途去使用集资款,若是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可能会因为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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