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同样地,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代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当然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几种情形: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权意思产生,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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