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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用来关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即有嫌疑,因为公安机关还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关进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隐匿、自杀等等情况。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确实有罪,被法院审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会被关押到监狱了,当然被判的刑期比较短或者拘役一类的刑罚就在看守所执行了。因此刑事案件在开庭确定有罪之前,是关押在看守所的。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话也是在当地的法院开庭审理的,到哪里开庭这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其他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本地的刑事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较特殊,比如说是当地市长犯罪的话,那当地的法院肯定是无权审理的。
开庭一般在案件管辖地法院开(也就是与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相对应的法院开庭),有时为了普法的需要,也在犯罪地法院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
法律依据:《刑诉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现妨碍或者是逃避侦查的情形,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或者是拘留,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必须到庭,如果是不到庭的话,符合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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