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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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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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费应当根据财产标的按照比例来收费。不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类型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要按照1万元的标准来收费的,如果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应当根据财产的标的额所对应的比例来收费。
北京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一、北京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北京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费应当根据财产标的按照比例来收费。对于北京物业纠纷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依照政府指导价,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一般是10000元1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争议标的额所对应的比例收取;

3、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如果当事人觉得对案件结果没有把握,也可以按照风险方式代理,即按照追回款项的一定比例的份额收取,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可以赢了官司再支付律师费吗

1、一般情况下,请律师打官司需要先支付律师费。也有部分案件可以胜诉后再支付,这种方式叫做“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与其他收费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先不支付或只支付较少的代理费,等官司打赢了,再按照一定比例付给律师作为报酬,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倘若败诉,律师则拿不到费用。这意味着律师要与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共担。

3、特别注意: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采用风险委托的模式。根据《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

下列情形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的地区,如果要委托律师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到诉讼案件的处理当中,那么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律师收费情况的。比如说案件比较复杂的,所涉及到的财产标的额比较大的,这个时候律师收费的标准就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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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一、关于适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一、关于适用范围<br/>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br/>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br/>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br/>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br/>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r/>二、关于管辖<br/>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br/>三、关于诉讼主体<br/>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br/>(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br/>(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br/>(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br/>第二十九条<br/>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br/>(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br/>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br/>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br/>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br/>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br/>(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br/>(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br/>(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br/>(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1<br/>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br/>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br/>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br/>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br/>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br/>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br/>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br/>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br/>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br/>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br/>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br/>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br/>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br/>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br/>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2<br/>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2<br/>7、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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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的意见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一、关于适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一、关于适用范围<br/>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br/>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br/>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br/>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br/>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r/>二、关于管辖<br/>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br/>三、关于诉讼主体<br/>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br/>(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br/>(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br/>(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br/>第二十九条<br/>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br/>(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br/>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br/>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br/>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br/>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br/>(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br/>(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br/>(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br/>(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1<br/>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br/>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br/>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br/>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br/>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br/>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br/>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br/>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br/>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br/>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br/>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br/>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br/>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br/>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br/>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2<br/>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2<br/>7、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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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铺转让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10w+浏览2024-02-29
北京物业管理费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北京物业管理费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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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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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装修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10w+浏览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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