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在对农村房屋予以征收的时候,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合法的批准手续,并且要对全社会予以公告,在经过批准手续和公告程序之后,最主要的就是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处理,在无法协商处理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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