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骑自行车涉及交通肇事罪么
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建在学校内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地点;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可以属于公共道路需要加以区分:如果小区是完全开放的,车辆可以不经门卫、业主同意即可通行,可以视为公共交通道路;如果小区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进行门卫、业主同意才能进入,一般不视为公共道路,那么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按本罪认定。
若不能分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报案交警部门能够出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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