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最短多久结案?
1、刑事案件最短二个月以内会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尚未达到立案的条件,可以做出不予立案的结果来结案;如果是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来结案;如果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做出判决来结案。
二、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会被撤销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院一旦受理了刑事案件,那么就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审结,如果无法审结相关司法职员可能会受到处罚。法院在受理纠纷案件的时候,就需要依法确定具体是采取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来审理纠纷案件,采取不同的程序审理纠纷审理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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