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没有赔偿金,只有补偿金,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是省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农村土地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需要征地的,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在获得上述部门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实施征地方案,进行补偿登记。
陕西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不可能全省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统一的数额,即便在同一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农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政府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不是只有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还有其他详细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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