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四川农村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内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1)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3)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谁制定?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通常情形下,土地被征收之前被征收方可以获得补偿金。县级以上的政府在征地之前,会先依法发布征地公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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