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由谁提起?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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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公诉由谁提起需要根据公检法的职责分工来确定,刑事案件的公诉都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在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审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的公诉案件的流程可以参考下文。
刑事案件公诉由谁提起?

一、刑事案件公诉由谁提起?

公诉由检察院提起。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诉讼具体流程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三、不起诉情形是什么?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那么在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也会将案件移交至法院,法院也会根据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正确时,也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公诉由谁提起首先需要了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最终的判决。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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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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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时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向递交诉状时,应明确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为了证明某保险公司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保单复印件。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要求并不是对原告的苛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者及承保公司参加施救、理赔,故保单复印件应当保存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
交警部门依法定职责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退给投保人保管),受害人持保单复印件向提讼。
(二)、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单原件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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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身为投保人或肇事方的被告,实际成为“准原告”;而根据由距证据源最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应当持有保单原件。
而作为被害方的原告,此前与保险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手中不可能持有保单原件,即距证据源较远,故提交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公司有无提供保单原件的义务?应当承认,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举证责任也会转移给保险公司。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投保人将保单原件丢失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可持相关手续请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抄件作为证据,但此时有保险公司基于逃避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目的,拒绝提供保单抄件,致使投保人无法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1、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所谓客观原因,应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这实际是一种客观上的举证不能。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保人因故遗失保单,如果出示身份证、保单复印件,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保单抄件,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提供,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保险公司调取保单。
有的当事人据此向申请要求依职权调取该证据材料,应当予以调取。
2、依举证妨碍理论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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