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即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行使。

学者们认为,此规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

事实上,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将次债务人的履行对象设定为债权人,而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债务人,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不仅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而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也消灭,又由于直接方式不具有公示性,如果允许代位权人以直接的方式行使,债务人就可能因不知道而无法参加,这就可能影响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与直接行使方式相比较,诉讼方式具有社会公示性,债务人也有机会参加诉讼,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仅仅采用诉讼方式行使虽然对于规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确实有一定的好处,但只允许以诉讼方式行使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事实上,允许代位权人以径行方式行使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亦能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效能。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

一方面,债权人的代位权来自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权力的行使既然都能以径行方式和诉讼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0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3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2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46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6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7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的优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能够对
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享有著作权有优先权吗?
著作权是有优先权的,在登记著作权的时候,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出版了,一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况,可以认为作品是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这是属于登记著作权的时候的优先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所以PE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
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7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在小区中一般来说都会用这个停车位了,只是说这个小区的停车位是比较稀缺的,如果自己租了这个车位的话,会不会享受优先租赁权
一般可以得到优先租赁权的,这个可以和房东协商。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
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之承诺。
2、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房屋的所有人出租其房屋,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的行使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限制,这只能是一个附限制条件的物权,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所以PE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
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被驳回优先权享有吗?
专利被驳回优先权是可以享有的,在申请专利之后被驳回,并且影响申请作为正式的申请产生的优先权的效力,可以将本国的优先权作为恢复申请权利的一种程序,经过完善之后再次申请专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尝权。关于代位权无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的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因而,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权利,纵然使其责任财产本能增加却没有增加,债权人甲也不能再代债务人乙之位行使其权利。原因在于,此时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的多寡已经与甲没有关系了,甲如执意代位行使乙对次债务人丙的权利,即属于对于债务人(乙)事务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予以确认,则可以因此使该不完全债权转化成为完全债权(债权的执行力复活),虽然该债权所附的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随之复活。债权的执行力复活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同复活。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如何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提讼,请求:
(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
(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
一,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哪些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房屋原产权单位。4、公有旧房原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者要购买公有住房的话,就要先取得原住户的同意。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提讼,请求:
(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
(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
一,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优先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房拆迁安置的优先权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洛阳日报2003年)
能怎么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提讼,请求:
(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
(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
一,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要看具体的情况。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那么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若是承租人擅自转租给他人的,此时出租人并不认可转租行为,那么次承租人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要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提讼,请求:
(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
(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
一,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应该怎么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提讼,请求:
(1)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
(2)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3)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
认为:B公司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B公司也说法不
一,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C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
什么叫房屋优先购买权,什么情况下买房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
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哪些人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类人: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出卖人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如果在卖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卖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类人: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签定合同、过户都需要房屋共有人签字,或者出具房屋出卖的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类人:公有旧房原住户
法律法规: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第四类人:原产权单位
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出卖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卖房屋。
法律法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
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
如果遇到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民法学界通用的做法。
注意事项
二: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那所谓的“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确权后是否享有优先权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