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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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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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

一、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

离职后可以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怎样申报工伤事故

(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职后可以申请工伤损害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体的规定如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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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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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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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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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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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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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样申报工伤事故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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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申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申请
1、条件: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申请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除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外,还要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应提交的证据。具体来说:
1、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2、证据:
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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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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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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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2、证据:
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多久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久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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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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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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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2008年5月18日,A公司雇佣的道路作业工人苏某(男,1970年出生)在某市无名道路上作业,恰逢付某驾驶B公司所有的沪C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沪C车辆与苏某相擦,导致苏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6月30日,A公司与苏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苏某家属50万元,之后苏某家属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所有权利,由A公司向各责任方索赔,索赔的钱款全部归A公司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随后,A公司实际支付苏某家属30万元的赔偿款。
2009年3月10日,A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提讼,要求B公司与沪C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4万余元。
一审作出了判决,判决B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二审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因与苏某家属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费用即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要求交通事故赔偿。
一审中,原审以及A公司认为,苏某的家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将交通事故赔偿权转让给了A公司,此系财产性质的转让,且事后苏某家属再次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公证,该份协议以及A公司实际支付的30万元均属事实且有效。
唯一不同的是,原审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因此,原审在一审判决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基本都予以支持。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该案涉及的债权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未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即使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参照合同之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侵权之债,那么《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同样可以参照使用。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A公司与苏某家属签订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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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未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依人身损害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由上述分析可知,工伤赔偿的处理适用的行政程序,追求行政效率,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付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职工在工作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职工请求单位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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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书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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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写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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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么样申报工伤事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么样申报工伤事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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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患上职业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陈某原为某企业的员工,从事宝石切割工作,陈某工作半年后,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矽肺,于是住院治疗,某企业为陈某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及营养费,后陈某经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四级。,除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还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陈某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又认定为工伤,同时也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因此陈某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陈某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精神损失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陈某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民事侵权的法律要件,要求民事赔偿。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公民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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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职业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陈某原为某企业的员工,从事宝石切割工作,陈某工作半年后,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矽肺,于是住院治疗,某企业为陈某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及营养费,后陈某经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四级。,除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还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陈某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又认定为工伤,同时也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因此陈某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陈某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精神损失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陈某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民事侵权的法律要件,要求民事赔偿。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公民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等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没有引讼的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则一般不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被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是鉴定所要确定的目标。
4、供鉴定客体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鉴定中习惯称之为检材。
5、案件中那些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以普通常识所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如有明显特征的赃物、无争议的契约或视听资料等,则不会成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应当明白,诉讼中,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是不鉴自明的。
6、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8、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判决意义。鉴定意见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是否采信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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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么样申报工伤事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职后能否申请工伤损害赔偿,怎么样申报工伤事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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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等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没有引讼的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则一般不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被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是鉴定所要确定的目标。
4、供鉴定客体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鉴定中习惯称之为检材。
5、案件中那些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以普通常识所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如有明显特征的赃物、无争议的契约或视听资料等,则不会成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应当明白,诉讼中,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是不鉴自明的。
6、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8、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判决意义。鉴定意见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是否采信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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