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记录会见询问的一些问题。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
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选对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些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会存在着会见询问的,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讲询问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记载之后,由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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