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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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记录会见询问的一些问题。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

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选对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些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会存在着会见询问的,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讲询问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记载之后,由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起诉。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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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个律师所实习,下星期要和师傅去参见一个审查起诉的案子,所以咨询一下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怎么写
[律师回复] 江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见笔录
(起诉阶段)
时间:
地点:看守所
会见人:师事务所
记录人: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问:我们是*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你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你目前涉嫌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你通信、会见,为你作无罪、罪轻辩护等法律服务。请问是否同意?
答:
问:近来的身体状况如何?管教情况怎样?
答:
问:目前你涉嫌案,已于年月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答:
问:首先,我们告知你在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答:
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
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该阶段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为此我再一次向你了解并核实案件事实,请你必须如实供述。
答:
问:你在公安机关一共录了多少次口录?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形?
答:
问:你的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是否有来提审?
答:
问:(出示起诉意见书)你对起诉意见书有什么意见?
答:
问:你认为自己是否构成上述罪名?为什么?
答:
问:介绍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附页)。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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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你将案发的经过再详细讲讲?
答:见附页
问:是否够钱花?
答:
问:有什么需要我(们)向亲属传达的?
答:
问:对我(们)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以上是对于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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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的笔录必须在笔录上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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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被检查人和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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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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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二、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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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笔录上签字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需要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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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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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要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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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要在笔录上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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