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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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

一、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

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记录会见询问的一些问题。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

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是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选对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些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会存在着会见询问的,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讲询问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记载之后,由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起诉。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规定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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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目前你涉嫌 案,已于 年 月 日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嫌:我知道了。
律:首先,我们告知你在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嫌:我听明白了。
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嫌:我明白了。
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嫌:我知道了。
律: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17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律:接下来向你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诉讼进程(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程序规定。(略)
嫌:知道了!
律: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可能被羁押的时间,再先向你介绍一下(包括拘留、逮捕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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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姑家的儿子不慎进入了团伙诈骗组织,被牵扯进诈骗罪去了,经济诈骗案30万被抓到了警局,请问诈骗案会见笔录审查起诉咋办,律师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看守所
会见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罪
会见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记录人:
笔录内容:
问:你叫?
答: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 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你的一审辩护人,帮你辩护。我们将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此,你是否同意?
答:
问: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哪里,现住那里?
答:我叫 ,籍贯: ,现住在
问:公诉机关认为你涉嫌故意伤害罪,你认罪吗?
答:
问:至今一共做过几次笔录?每次笔录是否均核对无误后签字?
答:
问:你把本案的具体情况如实向我陈述一遍,不得作伪证,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你现在可以开始讲述了!
答: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答:
问:你向本律师陈述的情况是否与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一致?
答:
问:本律师有没有让你作伪证或改变口供的行为?
答:
问:你现在身体状况如何?是否需要衣物?是否需要寄钱给你?
答:
问: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答: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自愿认罪,不仅可以简化审理程序,同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是否同意?
答:
问:你放心,我会依法为你辩护,希望你在法庭面前好好认罪,忏悔你的罪行,最后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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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问下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时间:年月  日 时分至 时分
涉嫌罪名:第几次会见:
律师问:张,你好!我是广东律师事务的律师,受你(家人)的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这是你家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你家人亲笔签名,你看一下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你也看一下。如果对我的委托没有异议的话,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上补签一下你的名字。
律师问: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局的《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你行为,已经构成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告知)
律师问:我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提出证明你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今天谈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我们之间的谈话,全面了解案件,从而寻找到对你有利的辩护理由,因此我希望你能够毫不隐瞒的告诉我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发时你的真实想法。(告知会见目的,开发式询问,打开当事人心扉)
律师问:针对你的上述描述,下面有几个问题我要再向你核实一下。(针对细节问题,重点询问)
询问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有何辩解
(三)辩解有何证据
(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
(五)有无检举揭发
(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
(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律师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传递亲情)
律师问:你的上述要求,我会转达你的家人的。刚才我们谈话的主要内容我已经做了笔录,请仔细阅读一下,如无错误、无遗漏请你签字确认如果有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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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你的上述要求,我会转达你的家人的。刚才我们谈话的主要内容我已经做了笔录,请仔细阅读一下,如无错误、无遗漏请你签字确认;如果有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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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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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个律师所实习,下星期要和师傅去参见一个审查起诉的案子,所以咨询一下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怎么写
[律师回复] 江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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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地点: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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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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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你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你目前涉嫌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你通信、会见,为你作无罪、罪轻辩护等法律服务。请问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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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来的身体状况如何?管教情况怎样?
答:
问:目前你涉嫌案,已于年月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答:
问:首先,我们告知你在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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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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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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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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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该阶段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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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问:你在公安机关一共录了多少次口录?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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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见附页
问:是否够钱花?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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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我(们)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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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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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的笔录必须在笔录上盖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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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弟,前几天在学校里因为和其他小孩要保护费而且殴打小朋友被抓了,现在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所以问一下未成年人会见笔录审查起诉是怎样的,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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