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聘礼依然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聘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聘礼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彩礼是在登记结婚后收取的,且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如果彩礼是在登记结婚前收取的,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有约定婚前收受的彩礼归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聘礼是在登记结婚之前获得的,一般是由女方个人获得,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之下都会按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在婚后取得也无特殊的约定,那么是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在给予彩礼时双方也需要协商好,避免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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