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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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什么?

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其中一方存在着恶意转移财产或者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导致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共同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是涉及到财产保全等相关的问题的话,是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请书的,也就是需要关于财产等相关的问题,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比如说查封扣押和冻结。这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利益存在就是损失。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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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可由个人、银行、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这几种担保方式各有优劣,如个人担保所中法院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要求严苛,一旦进入担保程序,那么这些财产是不能调配使用的,因此对个人的经济运作可能会产生影响。银行担保就是费用比较贵,具体看个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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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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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果是个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一般为现金,存款或者房产,如果担保人提供担保标的物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其提供担保,公司担保,应当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并进行财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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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诉前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供对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公司名称就可以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还有请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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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怎样提供担保
在我国县官的诉前财产在进行担保时,应积极的提供相关的现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进行相关的担保。无法满足这类财产保全的,无法办理这类财产保全的担保。这类财产在办理保全期间,相关的财产无法进行使用,相关的房产无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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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案外人提财产保全异议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2、人民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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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提财产保全异议应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案外人提财产保全异议应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2、人民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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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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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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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提出。向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二、交通事故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注意什么
1、千万不能超过期限,一接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就应当向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3天内必须要求作出裁定并送达给交警部门将车查封,避免交警将放车单开出。
2、诉前保全的数额必须适当,保全数额过低,对方可以交纳保全数额相同的保证金后解除对事故车的查封,如果事故车价值较高,则申请人的权利很难保障;保全数额过高,也不合适,会多交保全费。
3、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担保财产及相关手续。要求提供的担保财产形式不一定相同,有的可以用本地房产证、行车证担保,有的要求现金担保,还有的要求担保公司担保,一定要提前咨询清楚,以免措手不及。
4、在诉前保全裁定作出后15日内必须向,即便受害人仍然住院治疗,没有最终康复,也应当尽快,否则,会解除查封,前功尽弃。
5、在状中诉讼请求部分,一定要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前保全费,如果不写清楚,判决中可能不予处理,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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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向谁提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应该是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在当事人提出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到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异议书以后的15天之内进行审查,15天以后必须要做出答复,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有可能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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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依据原告的申请,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判决中未确定担保人即
第三人美味食品厂承担责任。后
第三人美味食品厂为被告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所规定。【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把美味食品厂提供的担保视作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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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
第一种意见把担保人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显然是不正确的,可以视为执行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执行人员经查证,因此依据上述条款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生效和履行而设定的。笔者认为这一条是对执行权的限制,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是为了防止执行权的任意扩大和滥用,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不能依据对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主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美味食品厂是让解除财产保全而担供的担保,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因此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的限制执行范畴,理由如下。在该案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第一,被告没有自动履行,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财产,美味食品厂所提供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未经审判,因为在审理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它不是为保证主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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