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如何分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对犯罪客体的分类有:
1、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10大类。
3、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对同类客体的规定比较直接。对于直接客体则表现出多种形式:
(1)有些条文中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些条文通过对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3)有些条文通过一定的物质表现来指明犯罪客体;
(4)有些条文通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来表明犯罪客体;
(5)有些条文通过指出对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来说明犯罪客体;
(6)有些条文通过对某种危害行为的描述来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性质、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利益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刑法才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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