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和判刑标准无关,即使羁押期限低于六个月,也不一定会判处缓刑。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3个月期限届满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三、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的刑罚没有直接关系,不过,如果案情特别简单,侦查羁押期限不会超过6个月,正常在两个月内就可以完成侦查工作,即使案情复杂,一般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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