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构逮捕后上诉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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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安机构逮捕后上诉的时间怎么规定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公安机构逮捕后上诉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一、公安机构逮捕后上诉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上诉要等一审法院判决后不服在十日内上诉,逮捕后要注意请律师进行审前或者审中辩护。一般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需要在两个月以内对案件的移送审查进行起诉;但是如果遇到案件相对比较复杂的,那么这个时间是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这都会结合实际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定;只有将其移送审查进行起诉了之后才可以进入到审判的阶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实际的;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期限届满后还是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延长一个月。因此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比较复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也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时间,可以达到三个月之久。案情比较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是可以延长期限的首要前提条件。

二、逮捕时间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逮捕的时间是7天,计算方法是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构的提请批捕书以后开始计算。

批捕一般是7天,公安机构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构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构。

上诉要在判决书下达之后才能进行,批准逮捕的时间是一周,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构提请逮捕申请之后开始计算,在一周内需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的,公安机构需要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向被逮捕人出具逮捕证。

对于公安机构逮捕后上诉的时间怎么规定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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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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