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
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据《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在中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刑法适用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了解《刑法》的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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