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犯是指的是什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竞合情况:
(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罚,需要遵循一定的处罚原则,一般都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重法优于轻法,以这样的原则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要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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