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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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关于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关于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

一、关于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

刑事案件的取保与是否认罪没有直接关系,办理保释需要的条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办理保释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申请保释,必须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办理,如果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发现犯罪事实情节恶劣的则无法办理取保,与是否认罪没有关系。

对于关于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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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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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就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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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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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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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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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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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可以再次开庭吗
[律师回复] 对于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可以再次开庭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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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有可能会被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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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内;
2、工作场所中;
3、工作原因所致。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前后;
2、工作场所内;
3、工作前的预备性或工作后的收尾性工作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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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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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职业史的相关资料;
2、员工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因工外出期间;
2、工作原因;
3、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注意:“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公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上下班途中;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该事实作出认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此为应认定为工伤情形的一项兜底性条款,以保持立法的开放性,目前尚无具体的相应规定。
除了以上七种情况属于工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
2、工作岗位;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
注意: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此处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律师提示】认定工伤时,需持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提示】此类工伤具体包括如下类型: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提示】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㈥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㈡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㈢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㈡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结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㈠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变化
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做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做起诉吗问题解答如下, 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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