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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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中国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中国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中国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院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息披露是需要负有信息披露的人如实进行报告,如果在报告信息是属于虚拟,不真实的,那么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公司法的条款,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法院在处罚时也会按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中国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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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怎样发现未披露的负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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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判多久?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罚金,对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害了其它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应当基于实际的后果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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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披露的负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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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有很多的好朋友,在饭桌上说了一些不该说的东西,属于重要的信息,违规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失,从而危及整个经济市场的结构安全和秩序稳定,其最终侵犯的仍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本罪犯罪行为的最大社会危害性所在。而且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中除了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公司、企业的其他重大信息。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应仅仅是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增加的“其他重要信息”主要指能使股东或其社会公众决定或者改变投资决策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重大而一般不在财会报告上反映的重大信息,比如公司、企业的重大债务、债权人的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对于本罪“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曾针对虚假财会报告罪提供过追诉参考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对于修改后的第161条中“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修改后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有犯罪主体“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以及“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限定,实际上缩小了主体范围。通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本罪采取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立法上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处罚会进一步损害公司、企业的股东权益的考虑。有学者认为本罪只处罚自然人主体,并非是对单位主体采取了单罚制,而是因为本罪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不是单位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而非公司和企业这样的单位主体,因此并不处罚单位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企业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对因重大过失而致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化。
一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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