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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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

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们可知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有以上三种。

二、航空运输赔偿是按实际损失还是按责任限额赔偿

就承运人具体的损害赔偿原则而言,《华沙公约》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限制损害赔偿原则;以声明价值金额为根据损害赔偿原则;无限制损害赔偿原则。

对托运时旅客已就其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利益,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并支付附加费用的物品损害,除非经承运人证明物品的声明的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以声明的金额为根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经原告人举证,承运人具有故意行为,或相当于该故意行为的过失行为;或者承运人具有违反航空运输凭证规则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应承担无限制损害赔偿责任。

三、《华沙公约》责任限额如何计算

《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第四款规定:“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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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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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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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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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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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律师费如何收
[律师回复]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20000元/件。
二审:2000-3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2000-2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3000元/件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三)担任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依照上述三种案件类型、审判阶段或标的大小收费。
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情减免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其中代理第(一)类案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代理第(二)类案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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