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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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

1、实害犯

所谓实害犯,也称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换言之,实害结果的不出现则只成立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结果犯。在形态结果犯中,行为与结果呈分离状态——通常情况下行为一经完成,结果也就相继发生;

少数情况下或者行为尚未完成故结果不发生,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结果仍未发生(如投毒后被害人并未食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犯罪,均是生活中多发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态结果犯。既然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盗窃罪是构成结果犯,而非形态结果犯。

2、危险犯

关于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立法标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既然刑法分则将危险犯用单列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可见危险犯就是既遂犯。

3、行为犯

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行为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一实施便必然产生实害——危害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附属于已然的行为存在,并且危害结果呈一种不甚明显的隐型状态。

扩展资料

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中有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字样加以明示。

因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也包括了具体危险犯。

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有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的犯罪。明确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标准,也就明确了哪些犯罪的成立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哪些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险,从而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时候。

对于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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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
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实害犯也被叫做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行为犯是指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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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什么?
实害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实害犯是只有在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时候,才能够进行犯罪处罚,行为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一发生就会收到刑事处罚。我国的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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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主犯已判实刑, 受害方积极赔偿, 受害方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犯虽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情节,但从犯已判实刑,主犯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具体量刑需由根据案情依法判决。
二、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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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从犯已判实刑,主犯2年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且得到受害方谅解,主犯能否争取缓刑?
[律师回复]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犯虽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情节,但从犯已判实刑,主犯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具体量刑需由根据案情依法判决。
二、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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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从犯已判实刑,主犯2年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且得到受害方谅解,主犯能否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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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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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区别是什么?
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区别是,实害结果是否作为了既遂标志的犯罪,因为我国相关的规定,一般行为犯和结果犯都是在审判过程中应共同讨论的,都要发生既定的犯罪才能够进行审判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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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2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5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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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概念是什么?
实害犯的概念是只有在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时候,才能够进行犯罪处罚,危险犯指的是只要对法益侵害具有一定的威胁,那么就能够作为处罚的依据,至于行为犯的话,只要当事人从事了刑法当中规定的特定某种行为就可以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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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写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被害人可否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不过,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还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
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准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减少或杜绝缠讼和的比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再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最后,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了的法庭成为民众亲近司法、走进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其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可以激扬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的勇气,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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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法律概念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法律概念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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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从犯已判实刑,并积极赔偿受害方,应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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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犯虽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情节,但从犯已判实刑,主犯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具体量刑需由根据案情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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