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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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

1、实害犯。

所谓实害犯,也称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换言之,实害结果的不出现则只成立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结果犯。在形态结果犯中,行为与结果呈分离状态——通常情况下行为一经完成,结果也就相继发生;

少数情况下或者行为尚未完成故结果不发生,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结果仍未发生(如投毒后被害人并未食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犯罪,均是生活中多发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态结果犯。既然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盗窃罪是构成结果犯,而非形态结果犯。

2、危险犯。

关于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立法标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既然刑法分则将危险犯用单列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可见危险犯就是既遂犯。

3、行为犯。

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行为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一实施便必然产生实害——危害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附属于已然的行为存在,并且危害结果呈一种不甚明显的隐型状态。

扩展资料

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中有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字样加以明示。

因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也包括了具体危险犯。

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有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的犯罪。明确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标准,也就明确了哪些犯罪的成立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哪些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险,从而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时候。

对于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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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实害犯的规定是:实害犯也被叫做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行为犯是指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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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听街坊邻居说在我们上海大道纵四路那里就发生了一起因感情纠纷而对对方下了毒手,男方用把水果当杀害了女方。这类事件属于故意伤害是实害犯的吗。
[律师回复] 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在我们的犯罪中,在我们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规定犯罪有很多种类型,最常见的就是行为犯、危险犯、是害犯行为犯、举动犯了,所以实行故意伤害是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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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什么?
实害犯和行为犯的规定是:实害犯是只有在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时候,才能够进行犯罪处罚,行为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一发生就会收到刑事处罚。我国的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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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实害犯还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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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区别是什么?
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区别是,实害结果是否作为了既遂标志的犯罪,因为我国相关的规定,一般行为犯和结果犯都是在审判过程中应共同讨论的,都要发生既定的犯罪才能够进行审判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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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犯已判实刑, 受害方积极赔偿, 受害方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犯虽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情节,但从犯已判实刑,主犯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具体量刑需由根据案情依法判决。
二、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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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强奸犯派出所立案了受害人想撤案还能撤案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盗窃罪构成罪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也不可以撤案,为了维护法制社会打击不法行为受害人不能撤案。撤案与否不是受害人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寻衅滋事案,从犯已判实刑,主犯2年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且得到受害方谅解,主犯能否争取缓刑?
[律师回复]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主犯虽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并获得谅解情节,但从犯已判实刑,主犯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具体量刑需由根据案情依法判决。
二、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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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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