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的目标是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样非常重要,而辩护律师,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从试点情况看,试点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大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在这些《决定》、《办法》、《通知》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的问题上,虽然均有如果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机构也要及时办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办案时间短,没有时间聘请律师。
根据《办法》规定,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间是: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时间是: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建议,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的办案时间是: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内审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来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告知和转达的义务。但是,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不懂法律,或者第一次面对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行使国家追诉权力时,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承受着公权力对其的心理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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