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型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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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经营型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经营型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等人创设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有店铺加盟和商品销售行为,并设置了加盟返利、优惠充值等回报规则,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合法经营行为,还是非法集资行为?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认定是否非法集资行为,要看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在审判实务过程中,是否符合非法性中的批准性标准,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手续等书证予以判断。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互联网媒介宣传,基于受众的广泛性、不特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亦较容易认定。围绕利诱性的有偿性和承诺性两方面内容,即便物质回报的形式、名目较多,也不难认定。然而,非法性中的另一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难以判断,在具有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是正常经营还是假经营之名难以辨别,尤其是新颖、复杂的经营模式迷惑性更强。

二、正常经营与利用合法经营形式的区别

司法解释对集资行为所利用的经营形式进行了不完全式列举,主要有房产销售中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转让林权代为养护、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委托理财等。现实生活中,经济形态不断发生变化,集资行为利用的经营形式也随之改变,具备经营表征的行为属于合法经营还是以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应当结合经营的本质予以辨别。

第一,经营行为能否产生收益。经营活动系为取得利润而进行,盈利是经营活动的目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盈利可能性才会开展和持续。被告人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盈利可能性,可以考虑认定为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

第二,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经营活动处于中心和主导地位,相应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也应是最大的,其他活动诸如媒体推介等均为了更好地促进经营而展开。被告人将少量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将绝大多数资金用于吸纳社会公众投资、兑付本息和维持运营,且用经营活动作为融资手段的,实际上是以吸储行为作为主要业务范围,可以考虑认定为利用合法经营的形式。

第三,是否具备经营条件。行为人利用他人之巨额资金进行经营,应当具有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能力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知识背景、从业经历,以及决策机制、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科学、健全等。抗风险能力主要体现在自有资金规模,行为人自有资金不足,难于及时兑付投资人,更不能防范投资人挤兑、资金链断裂之风险。行为人经营能力欠缺、自有资金与操盘资金对比悬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利用合法经营的形式。

第四,投资人获得回报的来源。经营活动除了要投入资金外,还要投入劳动,比如投资证券需要分析决断,投资店铺需要做商品购销等。获得经营回报的多少与经营能力、市场行情等息息相关,具有波动性。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预期回报与投资数额成正比,且能够按照集资人设置的回报规则精准测算。如果投资人无须特别的智力和体力付出,只需要投资或推荐他人投资即可依照被告人的承诺获得稳定回报,可以考虑认定为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

三、本案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某等人构建了“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吸引投资人加盟商店,且通过线下线下销售玉石、保健品和其他普通商品,看似经营,实则属于利用合法经营行非法集资之实。首先,经营行为不具有盈利可能性。加盟店铺除了会员以消费定向积分购物外几无业绩,线下玉石交割较少,易通商城的商品与同类电商平台相比缺乏竞争力;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足覆盖运营成本。故,通过经营模式内的循环运作来营利不具有现实性。其次,以吸储活动为主要业务。某集团公司仅将占比极少的资金用于购买岫岩玉、红豆杉等资产,至案发均无盈利,且上述资产用于虚夸公司资金和实力,吸收的主要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支付犯罪成本等循环运作。再次,某集团公司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由王某某一人拍板决策,投资具有盲目性,王某某等人缺乏证券从业、网上商城及集团公司运作知识、经历,案发前不具备足够兑付的资产或者产生足够增值能力的资产,实际也无自有资金投入运营。最后,投资人只需要投入资金,即可按照循环返利、1:3充值积分、十倍回购等规则获得高额回报,加盟商推荐他人投资可享受提成,获得回报并非来源于自身的经营行为。所以,王某某等人设立的经营模式以及该模式下的商品销售和加盟开店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另外,王某某等人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以经营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符合非法性特征,其行为亦符合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特征,在性质上属于非法集资。

对于经营型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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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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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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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营是需要合法合规的,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非法运营的事,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那么,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呢?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如何认定非法营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营是需要合法合规的,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非法运营的事,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那么,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呢?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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