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主体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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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定工伤的主体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认定工伤的主体具体有哪些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认定工伤的主体具体有哪些

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赋予职工个人申请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本质要求。按照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等。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权益的保障部门也有权代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办理所需条件

(一)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为受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或其近亲属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单位以各种“承诺”所欺骗,没有在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多数地区认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或中止,因而对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最终导致受工伤的职工丧失了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认定工伤的主体具体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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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公务”的认定什么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动手术的医生、讲课的教师等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 等,都不能认定为受贿。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种类
1、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对比较好认定。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就是从事公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改革,并不改变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并在其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单位中实际处于从事公务的职位、行使和承担具有公务性质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其职务上依据何种人事政策或以何种程序确定的,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受国有单位委任、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里,只有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这些公司里行使管理职权的人,才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①委派主体须为国有单位。②委派主体,国有单位须在单位合法权限内进行的委派,超越职权的委派丧失合法性,因而无效的。③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在派出时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两者间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非委托之平等关系。④被委派人员到接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单位的利益,从事领导、管理、监督的活动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依照法律”,是指他们从事公务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这可以体现为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讲究“依照法律”这个特征,是为了防止这类主体的扩大化。总结公布的受贿罪案例,“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三是协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五、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从事公务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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