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何种?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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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何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何种?

一、虚假诉讼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何种

律师在审查时,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以审慎的态度去发现问题、提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相应的合同时,应对该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烂熟于心,律师应尽可能的去解决其发现的问题,预防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到提示和警示。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构进行立案管辖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公安部门提出。

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虚假诉讼罪时,律师要尽可能的发现问题,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公安机构报案,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向公安机构报案。

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接待的工作人员会将报案者的口述写成笔录,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字或者盖章。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何种?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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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查虚假诉讼,一旦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
[律师回复]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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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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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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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什么是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虚假诉讼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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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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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虚假债务的形成时间来分,虚假债务可以分为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和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虚假债务的形成要经过行为人的预谋和实施,然后再向提出主张和提供证据。预谋行为和伪造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有上述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辨虚构债务的难度不同。在诉讼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可以说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预谋和策划,从形式上更趋于合理,不予采信的难度较大。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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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虚假诉讼罪律师的审查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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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与虚假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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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虚构债务的动机来看,可以分为侵财型虚假债务和束缚婚姻型虚假债务。前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所以虚构债务,主要是出于通过第三者来多侵占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让对方来承担虚构的债务。随着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尤其是个人投融资渠道的增多,聚集财富的手段更加隐蔽,夫妻一方出现外债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在虚构债务案件中占大多数。后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虚构外债,主要目的是为对方的离婚诉讼设置更多的障碍,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也是顾虑重重,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不使婚姻破裂,人为地虚构一些共同外债,要求对方分担这些债务,以此作为向对方施压的砝码,迫使对方取消解除婚姻之念,最终实现婚姻不破裂之目的。
按照债务的表现形式,虚构债务可以分为有债务凭证的债务和无债务凭证的债务。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依法要向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债务凭证的债务指的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的虚假债务,这里所说的债务凭证最常见的是借条、欠条或者其他的合同书。但债务凭证不仅限于该种形式,可能还有录音资料或者物证等。这类虚假债务,由于具备了相应的证据,认定其为虚假的难度更大一些。无债务凭证的债务指得是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虚假债务,这类债务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离婚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在认定时比较容易。
按照虚假债务的形成时间来分,虚假债务可以分为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和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虚假债务的形成要经过行为人的预谋和实施,然后再向提出主张和提供证据。预谋行为和伪造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有上述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辨虚构债务的难度不同。在诉讼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可以说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预谋和策划,从形式上更趋于合理,不予采信的难度较大。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
根据虚假债务形成是否与第三方介入,可以将虚假债务分为有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和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是指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第三方之所以介入虚构债务的法律关系,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来侵占财产,也可能出于义气或者友情等等。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的第三人不仅能积极配合当事人撰造、提供各类证据,甚至能积极参与诉讼。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指的是虚假债务的形成完全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行虚构,自行主张和自行举证,虽然虚构的债务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但所谓的“第三方”并不出面,认定这类案件时无需考虑第三方,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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